搜尋結果: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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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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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6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潘玥鳳(原名:潘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壹佰伍拾肆 元,及其中陸仟玖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參萬柒仟參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參仟貳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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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施淳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伍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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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9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徐曉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8240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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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鍾明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肆仟參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明城於民國113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1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9日止累計1,104,388元正未給付,其中1,070,088元 為本金;34,00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8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鍾明城 自民國114年03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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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08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華 債 務 人 潘穆穎 債 務 人 嗄嗄叫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婧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壹拾參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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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 債 權 人 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斌 債 務 人 鄭天成 債 務 人 張俊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零肆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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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誠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林誠凱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誠 凱戶籍址設於屏東縣恆春鎮,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 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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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86號 債 權 人 陳麒文 債 務 人 王鎧鋒即六和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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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周楓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柒佰參拾壹 元,及其中陸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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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賴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32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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