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8號
原 告 李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筱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
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
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
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
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762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有附
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 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000元。 2 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若有證物需含證物,繕本另需檢附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證物)。
KSDV-113-補-1398-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