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張澄洳(原名張曉萍)
被 告 林子勛
曾麒峵
蘇倍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即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98、272、339)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黃茂澤部分因刑事部分本院判決無罪,
另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璽傑
KSHM-113-附民-117-2024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