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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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消債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秉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8月7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 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 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2024-10-09

TPDV-113-司消債核-5088-20241009-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淡水宜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2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6,92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 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2024-10-07

SLDV-113-司促-11767-20241007-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55號 原 告 翁千惠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謝任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 號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姓名 本案判決附表、附件之編號 游瑞嬋 附表三編號6 陳映錡 附表三編號7 李俊傑 附表五編號11 許子珞 附件編號11 楊惟寧(原名:陳婷伃) 附件編號15 陳怡君 附件編號21 李佳函 附件編號26 黃鈺淳 附件編號31 羅彩玉 附件編號44 林秉翰 附件編號45 胡珊華 附件編號90 翁千惠 附件編號120 王庭曦 附件編號162

2024-10-04

TYDM-113-附民-1555-20241004-1

附民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 原 告 楊惟寧(原名陳婷伃)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謝任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 號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姓名 本案判決附表、附件之編號 游瑞嬋 附表三編號6 陳映錡 附表三編號7 李俊傑 附表五編號11 許子珞 附件編號11 楊惟寧(原名:陳婷伃) 附件編號15 陳怡君 附件編號21 李佳函 附件編號26 黃鈺淳 附件編號31 羅彩玉 附件編號44 林秉翰 附件編號45 胡珊華 附件編號90 翁千惠 附件編號120 王庭曦 附件編號162

2024-10-04

TYDM-113-附民緝-23-20241004-1

附民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 原 告 許子珞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謝任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 號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姓名 本案判決附表、附件之編號 游瑞嬋 附表三編號6 陳映錡 附表三編號7 李俊傑 附表五編號11 許子珞 附件編號11 楊惟寧(原名:陳婷伃) 附件編號15 陳怡君 附件編號21 李佳函 附件編號26 黃鈺淳 附件編號31 羅彩玉 附件編號44 林秉翰 附件編號45 胡珊華 附件編號90 翁千惠 附件編號120 王庭曦 附件編號162

2024-10-04

TYDM-113-附民緝-24-20241004-1

附民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謝任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 號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姓名 本案判決附表、附件之編號 游瑞嬋 附表三編號6 陳映錡 附表三編號7 李俊傑 附表五編號11 許子珞 附件編號11 楊惟寧(原名:陳婷伃) 附件編號15 陳怡君 附件編號21 李佳函 附件編號26 黃鈺淳 附件編號31 羅彩玉 附件編號44 林秉翰 附件編號45 胡珊華 附件編號90 翁千惠 附件編號120 王庭曦 附件編號162

2024-10-04

TYDM-113-附民緝-21-20241004-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19號 原 告 游瑞嬋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謝任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 號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姓名 本案判決附表、附件之編號 游瑞嬋 附表三編號6 陳映錡 附表三編號7 李俊傑 附表五編號11 許子珞 附件編號11 楊惟寧(原名:陳婷伃) 附件編號15 陳怡君 附件編號21 李佳函 附件編號26 黃鈺淳 附件編號31 羅彩玉 附件編號44 林秉翰 附件編號45 胡珊華 附件編號90 翁千惠 附件編號120 王庭曦 附件編號162

2024-10-04

TYDM-113-附民-1319-20241004-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64號 原 告 潘柔含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謝任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 號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姓名 本案判決附表、附件之編號 游瑞嬋 附表三編號6 陳映錡 附表三編號7 李俊傑 附表五編號11 許子珞 附件編號11 楊惟寧(原名:陳婷伃) 附件編號15 陳怡君 附件編號21 李佳函 附件編號26 黃鈺淳 附件編號31 羅彩玉 附件編號44 林秉翰 附件編號45 胡珊華 附件編號90 翁千惠 附件編號120 潘柔含 附件編號123 王庭曦 附件編號162

2024-10-04

TYDM-113-附民-1664-20241004-1

附民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 原 告 陳映錡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謝任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 號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姓名 本案判決附表、附件之編號 游瑞嬋 附表三編號6 陳映錡 附表三編號7 李俊傑 附表五編號11 許子珞 附件編號11 楊惟寧(原名:陳婷伃) 附件編號15 陳怡君 附件編號21 李佳函 附件編號26 黃鈺淳 附件編號31 羅彩玉 附件編號44 林秉翰 附件編號45 胡珊華 附件編號90 翁千惠 附件編號120 王庭曦 附件編號162

2024-10-04

TYDM-113-附民緝-20-20241004-1

附民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8號 原 告 李俊傑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謝任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 號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姓名 本案判決附表、附件之編號 游瑞嬋 附表三編號6 陳映錡 附表三編號7 李俊傑 附表五編號11 許子珞 附件編號11 楊惟寧(原名:陳婷伃) 附件編號15 陳怡君 附件編號21 李佳函 附件編號26 黃鈺淳 附件編號31 羅彩玉 附件編號44 林秉翰 附件編號45 胡珊華 附件編號90 翁千惠 附件編號120 王庭曦 附件編號162

2024-10-04

TYDM-113-附民緝-28-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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