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懋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昇
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協峻、加均貨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伍拾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伍仟玖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SCDV-113-補-1056-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