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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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債 務 人 楊美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一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二至十八項所 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5,0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   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債權人清冊( 均勿用影本代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   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   明上揭事項。 四、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2年臺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   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應提出每月支付8,0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收據 ),及楊景翔於113年7月15日後所簽立之租賃契約書。 六、提出聲請人之參子楊景翔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參子楊景翔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 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 含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參子楊景翔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 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0月14日起 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 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九、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 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 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 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請逕向 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 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參子楊景翔是否有投資基金、期 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 價值之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參子楊景翔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 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 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 十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參子楊景翔,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 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 、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 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 明。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 十四、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 十五、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 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 、為他人提供擔保、贈與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 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十六、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 (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 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七、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 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十八、說明聲請人目前收入低於支出,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 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 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有無可 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 之人? 十九、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    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    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    務之真意與誠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書 記 官 陳佩愉

2024-11-05

ULDV-113-消債更-159-2024110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248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楊景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伍佰肆拾壹 元,及其中捌萬壹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2

PCDV-113-司促-28248-20241022-2

司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812號 聲 請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相 對 人 楊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 幣(下同)陸萬貳仟元,其中之肆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1

PCDV-113-司票-9812-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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