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88號
原 告 楊東霖
被 告 楊東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PCEV-113-板簡-2488-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