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韻安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1月6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1.勞資雙方合意,由資方給付和解金新臺幣117,609元」
、「2.公司會補繳勞健保及提撥勞退6%與自提勞退6%,若勞方有
自繳勞健保費,公司會依收據金額給付給勞方」之內容,於和解
金新臺幣115,761元、自繳勞健保費新臺幣4,184元及相對人應提
撥勞退6%與自提勞退6%合計新臺幣25,203元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4年1月6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1.勞資雙方合意,由資方給付和解金新臺幣(
下同)117,609元(積欠薪資113年10月/11月及12月1日至12月
10日薪資、資遣費),勞方其餘請求權不再主張,雙方達成
和解,資方於114年1月24日下午5點前將上述給付金額匯至
勞方薪資轉帳帳戶內…。2.公司會補繳勞健保及提撥勞退6%
與自提6%,若勞方有自繳勞健保費,公司會依收據金額給付
給勞方。」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和解金115,761元、自繳勞健保費(含
手續費)4,184元、提撥勞退6%與自提勞退6%合計25,203元
之範圍內,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惟相對人未
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據聲請人提出其薪資轉帳帳戶存摺
封面及內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及轉
帳交易明細、聲請人之薪資單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
料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