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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2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文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並未表明 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桃 園縣,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 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1-04

HLDV-113-司執-25215-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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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515號 債 權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守洋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守洋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上開駁回部分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 人陳守洋已於106年7月3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 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此部分強制執行之 聲請。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淑媺即曾淑婷強制執行部分 ,則由本院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1-04

HLDV-113-司執-25515-2024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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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515號 債 權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債 務 人 曾淑媺即曾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並未表明 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南 投縣,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 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1-04

HLDV-113-司執-25515-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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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959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務 人 胡雲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並未表明 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桃 園市,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 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28

HLDV-113-司執-24959-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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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020號 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債 務 人 胡珊秀即趙珊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存款資料 ,並未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 所地位於臺南市,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28

HLDV-113-司執-25020-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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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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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9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世豪 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並未表明 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桃 園市,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 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28

HLDV-113-司執-24929-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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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87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婉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保險及 郵局存款資料,並未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 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八里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28

HLDV-113-司執-24875-20241028-1

司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49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羅若華即羅珮琪 徐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保險及郵局存 款資料,並未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 人之住所地位於苗栗縣,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24

HLDV-113-司執-24493-20241024-1

司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98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鄒朕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並未表明 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臺 中市,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 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22

HLDV-113-司執-23986-20241022-1

司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85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翁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 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22

HLDV-113-司執-23856-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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