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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展拓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商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3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展拓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商玄 陽信銀行雲林分行 113年12月17日 37,106元 AH101553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6

ULDV-113-司催-131-20241226-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張振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08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張振修 113年10月9日 60,000元 WG2043935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6

ULDV-113-司催-108-20241226-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鍾宇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87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張皓瑋 111年9月5日 111年9月5日 10,000元 CH461951 002 張皓瑋 111年10月5日 111年10月5日 10,000元 CH461952 003 張皓瑋 111年11月5日 111年11月5日 10,000元 CH461953 004 張皓瑋 111年12月5日 111年12月5日 10,000元 CH461954 005 張皓瑋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5日 10,000元 CH461955 006 張皓瑋 112年2月5日 112年2月5日 10,000元 CH461956 007 張皓瑋 112年3月5日 112年3月5日 10,000元 CH461957 008 張皓瑋 112年4月5日 112年4月5日 10,000元 CH461958 009 張皓瑋 112年5月5日 112年5月5日 10,000元 CH461959 010 張皓瑋 112年6月5日 112年6月5日 10,000元 CH461960 011 張皓瑋 112年7月5日 112年7月5日 10,000元 CH461961 012 張皓瑋 112年8月5日 112年8月5日 10,000元 CH461962 013 張皓瑋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10,000元 CH461963 014 張皓瑋 112年10月5日 112年10月5日 10,000元 CH461964 015 張皓瑋 112年11月5日 112年11月5日 10,000元 CH461965 016 張皓瑋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10,000元 CH461966 017 張皓瑋 113年1月5日 113年1月5日 10,000元 CH461967 018 張皓瑋 113年2月5日 113年2月5日 10,000元 CH461968 019 張皓瑋 113年3月5日 113年3月5日 10,000元 CH461969 020 張皓瑋 113年4月5日 113年4月5日 10,000元 CH461970 021 張皓瑋 113年5月5日 113年5月5日 10,000元 CH461971 022 張皓瑋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5日 10,000元 CH461972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4

ULDV-113-司催-87-20241224-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翌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 劉家文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 113年12月16日 55,124元 ZE5028496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4

ULDV-113-司催-129-20241224-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鄭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0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鄭志偉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3年10月30日 100,000元 QN4210540 002 鄭志偉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3年11月30日 100,000元 QN4210541 003 鄭志偉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3年12月30日 100,000元 QN4210542 004 鄭志偉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4年1月30日 100,000元 QN4210543 005 鄭志偉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4年2月30日 100,000元 QN4210544 006 鄭志偉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4年3月30日 100,000元 QN4210545 007 鄭志偉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4年4月30日 100,000元 QN4210546 008 鄭志偉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4年5月30日 100,000元 QN4210547 009 鄭志偉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4年6月30日 100,000元 QN4210548 010 鄭志偉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4年7月30日 100,000元 QN4210549 011 鄭志偉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4年8月30日 100,000元 QN4210550 012 鄭志偉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4年9月30日 100,000元 QN4210551 013 鄭志偉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4年10月30日 200,000元 QN4210552 014 鄭志偉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4年11月30日 200,000元 QN4210553 015 鄭志偉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4年12月30日 200,000元 QN4210554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9

ULDV-113-司催-102-20241219-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許美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翁登成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113年12月8日 100,000元 FA024652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7

ULDV-113-司催-127-20241217-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巨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0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巨淥企業有限公司 吳柏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11月1日 364,892元 CW463188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2

ULDV-113-司催-101-20241212-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賴春典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125410-5 1 1000 0018482 002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16213-5 1 272 0018482 003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125411-6 1 1000 0018482 004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125412-7 1 1000 0018482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1

ULDV-113-司催-125-20241211-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1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景裕磁磚專賣店 吳柏毅 京城銀行崙背分行 113年7月31日 163,409元 550335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9

ULDV-113-司催-113-20241209-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沈顯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沈顯宜 彰化銀行斗南分行 106年10月31日 16,900元 MN394894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4

ULDV-113-司催-121-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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