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王彥斌
相 對 人 劉仲強
劉玉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6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最高
限額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13年12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
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112年12月5日向聲請人
借用①1,800,000元、②900,000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
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劉仲強、劉玉仙於收受該通
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3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北港鎮 新北 1224-1 58.36 3分之2 所有權人劉仲強、劉玉仙,權利範圍各3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37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285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26.13 二層33.63 三層33.63 騎樓7.83 電梯樓梯間11.04 112.26 陽台 2.52 3分之2 所有權人劉仲強、劉玉仙,權利範圍各3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ULDV-113-司拍-37-20241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