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死因贈與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號
原 告 洪亦萱
洪亦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洪瑞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死因贈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
4年2月13日變更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
(下同)8,409,511元(按民事訴之變更聲請狀附表二編號3應以
113年10月23日訴訟繫屬當日臺灣銀行公告新臺幣對美元成交之
收盤現金賣出匯率1美金兌換新臺幣32.35元計算),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4,25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1,690元,尚應補繳
52,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