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王鈺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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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39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江紹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伍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339-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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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3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張晋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捌佰捌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343-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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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4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黃郁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參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344-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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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0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潘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參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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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38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吳佩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捌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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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邱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捌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346-202503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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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1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張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壹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341-20250320-1

北小
臺北簡易庭

返還電信費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19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陳柏翰 被 告 黃清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55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63,55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10日起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詎被 告未依約繳費,尚欠電信費與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共 新臺幣(下同)63,551元未清償。嗣遠傳公司於107年12月3 日將上開債權轉讓予原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 書、服務申請書、帳單等件影本為證(卷第13-31頁),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 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惟查:  ㈠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 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 有同一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 2項有明文規定。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3年12月27日(卷第3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自 債權讓與翌日即107年12月4日起算,惟原告所提出之催收函 因招領逾期退回(卷第19頁),無法證明其有於受讓該債權 後催告被告清償,是其此部分請求無理由,不應准許。  ㈡從而,原告依契約與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63,5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並依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 得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2025-03-19

TPEV-114-北小-219-20250319-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7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李美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76,419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2025-03-19

KMDV-114-司促-267-20250319-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涂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509元,及其中43 ,441元部分,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9

ILDV-114-司促-985-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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