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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吳淑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5,514元,及自民國100年3 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5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現金卡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7,837元及其利息。惟查聲 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3筆信用卡款項(請求本金為372,323元 部分),惟聲請狀僅有2份信用卡申請書及1份信用卡契約。 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聲 請狀所附申請書及契約為何筆信用卡之證據資料,並提出與 相對人間有成立其餘信用卡契約及自民國100年10月23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得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 日止得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其已於113 年10月16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債權人113年11月11日、113年11月25日陳報狀及收文、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附卷可稽。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 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29

PTDV-113-司促-10040-2024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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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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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宗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6,94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1-29

TTDV-113-司促-4464-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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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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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1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峰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96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9171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16,96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091714、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28

PTDV-113-司促-11911-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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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瑞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4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30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35,79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5日向債 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155,65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9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790元 陳瑞典 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03 002 新臺幣155659元 陳瑞典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790元 陳瑞典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55659元 陳瑞典 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2024-11-28

PTDV-113-司促-11989-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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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0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思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8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3764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 新臺幣7,38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337647。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28

PTDV-113-司促-12001-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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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張凱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25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6,25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28

PTDV-113-司促-11913-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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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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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鍾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362元,及其中新臺幣81,5 95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鍾淑芬於91年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 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 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 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3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2,362元整未為清償(手續 費7,752元整、消費款35,798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4 5,79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115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1,595元自113年10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 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 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28

PTDV-113-司促-11497-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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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怡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0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怡萱於109年11月2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 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 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 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67,412元整。 ㈡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一十一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 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20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7月2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67,412 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 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 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一 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 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 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 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㈣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 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7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412元 李怡萱 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

2024-11-28

PTDV-113-司促-11761-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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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忠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0,6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6月30日向 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13%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101,3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向 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43%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179,3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6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314元 陳忠鴻 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3 002 新臺幣179327元 陳忠鴻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4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314元 陳忠鴻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79327元 陳忠鴻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2024-11-28

PTDV-113-司促-11687-2024112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孟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5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4390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 新臺幣7,95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24390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28

PTDV-113-司促-11689-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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