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林心玲
代 理 人 蔡雅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28號裁定聲請公告在
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並
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
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簡春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大分行 112年12月11日 2,596,600元 AK0000000
TNDV-113-除-269-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