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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MOSQUEDA MAYESA MENDOZA(中譯:梅雅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23,044元,其中之新臺幣74,22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3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PH228號),內載 金額新臺幣123,044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4月13日,詎屆 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 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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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SUKSALA WATCHARIN(中譯:王成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 臺幣62,75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30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0000000號), 內載金額新臺幣62,752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10日, 詎屆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 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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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INVIERNO DESEBEL CASTILLO(中譯:貝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31,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1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PH232號),內載 金額新臺幣131,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4月11日,詎屆 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 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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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AUDOMDI POONSAP(中譯:朋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73,800元,其中之新臺幣38,92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0000000號),內 載金額新臺幣73,8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8月10日,詎屆 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 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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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UTHAIKAN SUTRAK(中譯:蘇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73,800元,其中之新臺幣45,9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0000000號),內 載金額新臺幣73,8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9月10日,詎屆 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 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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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TAMMARANG PAKON(中譯:啪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56,400元,其中之新臺幣46,8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及聲請狀所附資料記載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 人於民國113年10月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 內載金額新臺幣56,4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1月10日, 詎屆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 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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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PHUENGSUK NARONG(中譯:納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76,300元,其中之新臺幣35,49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4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76,3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5月10日,詎屆期提示,尚有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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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RONYUT CHOENGCHAI(中譯:群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1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67,600元,其中之新臺幣61,4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7,6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1月10日,詎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 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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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SEETHONG SURASIT(中譯:素拉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83,450元,其中之新臺幣31,09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4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83,450 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5月10日,詎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提 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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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PHUEAKKHUNCHON CHOKCHAI(中譯:卓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2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59,532元,其中之新臺幣45,688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及聲請狀所附資料記載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 人於民國113年9月26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 內載金額新臺幣59,532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1月10日, 詎屆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 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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