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0號
原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文
被 告 旭貿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彥志
被 告 蔡慧芬
陳嘉平
陳清隆
蔡昀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旭貿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旭
貿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第2
項請求被告旭貿公司、陳彥志、蔡慧芬、陳清隆、陳嘉平應連帶
給付150萬元之損害賠償;第3項請求被告旭貿公司、陳彥志、蔡
慧芬、陳清隆、蔡昀哲應連帶給付4,244,662元之損害賠償,以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744,662元(計算式:1,00
0萬元+150萬元+4,244,662元=15,744,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TCDV-113-補-2520-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