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00號
原 告 蔡佩姍
上列原告與巨勳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因勞動
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按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2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故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PCDV-113-勞小-100-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