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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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范盈家即范雨婷 劉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范雨婷即范盈家於民國97~100年間邀同債務人 劉春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304,99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 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 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 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 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 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 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 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 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 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 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范雨婷即范盈家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08月0 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40,19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 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劉春香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193元 范雨婷即范盈家、劉春香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40193元 范雨婷即范盈家、劉春香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193元 范雨婷即范盈家、劉春香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03

CHDV-114-司促-922-20250203-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杜冠達 杜俊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15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610元 杜俊彣、杜冠達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99610元 杜俊彣、杜冠達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610元 杜俊彣、杜冠達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1-24

TNDV-114-司促-1513-20250124-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盧明儀 盧春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15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178元 盧明儀、盧春雄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50178元 盧明儀、盧春雄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178元 盧明儀、盧春雄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1-24

TNDV-114-司促-1510-20250124-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潘夢瑤即吳夢瑤即吳怡雯 吳湘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15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8556元 潘夢瑤即吳夢瑤即吳怡雯、吳湘蓴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8556元 潘夢瑤即吳夢瑤即吳怡雯、吳湘蓴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1-24

TNDV-114-司促-1512-20250124-1

司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劉婷婷兼吳碧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宗武兼吳碧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耕瑋即吳碧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劉婷婷兼吳碧娥之繼 承人等3人住所均係在臺東縣池上鄉,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 料、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敏哲

2025-01-03

NTDV-114-司執-91-20250103-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董伯政 林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7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213元 林育如、董伯政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63213元 林育如、董伯政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213元 林育如、董伯政 自民國113年0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TNDV-113-司促-23790-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楊珮鉉 楊振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7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547元 楊珮鉉、楊振賜 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4547元 楊珮鉉、楊振賜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547元 楊珮鉉、楊振賜 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0

TNDV-113-司促-23789-20241210-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林汶萱 林子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汶萱於民國107~110年間邀同債務人林子超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6筆,共計新臺幣369,14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 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 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 (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 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 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 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 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 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 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 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林汶萱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06月03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59,910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 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林子超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4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9910元 林子超、林汶萱 自民國113年05月03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02日止 001 新臺幣259910元 林子超、林汶萱 自民國113年10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9910元 林子超、林汶萱 自民國113年06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24

CHDV-113-司促-11428-202410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郭政鴻 潘玉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陸佰壹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郭政鴻於民國104~108年間邀同債務人潘玉扇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 共計新臺幣439,22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 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 ,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 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 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 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㈡詎債務人郭政鴻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38,61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 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潘玉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郭政鴻(Z000000000)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1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8613元 郭政鴻、潘玉扇 自民國113年04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3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38613元 郭政鴻、潘玉扇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8613元 郭政鴻、潘玉扇 自民國113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136-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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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歐陽仁勝 范金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06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489元 范金芝、歐陽仁勝 自民國113年04月25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69489元 范金芝、歐陽仁勝 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489元 范金芝、歐陽仁勝 自民國113年0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24

TNDV-113-司促-20691-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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