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名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117元,及其中新臺幣51,8
21元,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名宏 於110年04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名宏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51,821
元,而於112年11月20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
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1,296元,以上共計新臺幣53,
11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
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SLDV-113-司促-11445-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