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蘇登旺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陳朝勇
陳進合
陳朝俊
陳進吉
陳朝中
李耿宏
陳振育
陳振賢
陳玉梅
陳玉美
李昭儀
李晏伶
蘇陳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標的為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816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地號(臺南市麻豆區客子寮段) 價 額 核 定 (面積× 公告現值× 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482地號 1667.57平方公尺×2,900元/平方公尺×69/2172=153,628元 2 1486地號 5530.14平方公尺×2,900元/平方公尺×3175/100000=509,188元 合計 662,816元
TNDV-113-補-1034-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