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50號
債 權 人 江德川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劉芯岑即劉雨欣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芯岑即劉雨欣所有對第三
人至盛工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在新北市新莊區及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TYDV-114-司執-8350-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