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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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50號 債 權 人 江德川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劉芯岑即劉雨欣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芯岑即劉雨欣所有對第三 人至盛工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在新北市新莊區及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2025-01-23

TYDV-114-司執-8350-20250123-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56號 債 權 人 李士榤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吳冠辰即吳振鴻即吳佳謙即吳俊彥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惟債務 人設籍於高雄市鹽埕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2025-01-16

TYDV-114-司執-7256-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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