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賴瑩芳

共找到 217 筆結果(第 21-30 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振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振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罰案件,有二以上裁判,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最後事實審法院應據 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不能因數罪中部分罪刑已經執 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 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縱 有部分已執行完畢,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 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核屬將來執行 時扣除之問題。 二、查受刑人吳振源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 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 定並無不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復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受刑人以書面表示「請法院儘可能從輕量刑,給予改過自 新之機會」後,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身心 狀況、其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 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年8月3日 110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659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4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雄高分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3號 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5月24日 113年8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4號 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20日 113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2號(111年4月7日易科罰金執畢)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90號

2025-03-10

SCDM-114-聲-131-20250310-1

附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04號 原 告 曾瀞儀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陳新佳律師 被 告 楊詠翔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2025-03-05

SCDM-113-附民-804-20250305-1

附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14號 原 告 葉聿佳 被 告 林晏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金訴字第73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2025-03-05

SCDM-113-附民-1114-20250305-1

簡上附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被 告 朱沛嵐 原 告 陳星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2025-03-05

SCDM-114-簡上附民-1-20250305-1

附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 原 告 張家華 被 告 林晏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金訴字第73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2025-03-05

SCDM-113-附民-1120-20250305-1

附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15號 原 告 林憶慈 被 告 林晏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金訴字第73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2025-03-05

SCDM-113-附民-1115-20250305-1

附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16號 原 告 陳彥羚 被 告 林晏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金訴字第73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2025-03-05

SCDM-113-附民-1116-20250305-1

附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18號 原 告 陳秋萍 被 告 林晏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金訴字第73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2025-03-05

SCDM-113-附民-1118-20250305-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弘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2025-03-05

SCDM-113-易-1295-20250305-1

附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19號 原 告 林欣怡 被 告 林晏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金訴字第73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2025-03-05

SCDM-113-附民-1119-2025030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