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6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賴耀仁
被 告 柯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9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TLEV-113-六小-362-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