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9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世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韓慶祥 住○○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0司執字第97230號債權憑證,聲請依強
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核其應屬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
地已遷至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PCDV-114-司執-14919-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