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白峻良
白小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白峻良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白小苹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
臺幣70,662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
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
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白峻良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2,32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白
小苹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6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7501元 白小苹、白峻良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21913元 白小苹、白峻良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22913元 白小苹、白峻良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501元 白小苹、白峻良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1913元 白小苹、白峻良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2913元 白小苹、白峻良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PCDV-114-司促-6680-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