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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戴麗玲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 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2025-03-27

KSDV-114-消債清-61-20250327-1

消債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邱俊賢(原名:邱宥健)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2025-03-27

KSDV-114-消債更-134-20250327-1

消債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文彬 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所需郵務送達費 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經核約尚需1,500元,茲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2025-03-27

KSDV-114-消債更-9-20250327-1

消債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黃明志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代 理 人 陳雅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肆仟 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所需郵務送達費 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經核約尚需4,500 元,茲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2025-03-27

KSDV-113-消債更-456-20250327-1

消債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債 務 人 徐晟偉即徐建德 代 理 人 陳宜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陸仟 柒佰肆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6,740元【計算式:[(11+1)×43×15]- 1,000元=6,74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 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 明文件。 4.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10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 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 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5.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6.債務人自民國111年10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 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9.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 及金額。 10.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11.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2025-03-27

SLDV-114-消債更-24-20250327-1

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麗雅 代 理 人 黃雅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捌仟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調查後,認有命聲請人預 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 度,限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 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2025-03-27

TNDV-113-消債更-699-20250327-1

消債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周琛芸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 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 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 ,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 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 亦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 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 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 6項、第7項、第44條規定自明。且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 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復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 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到院 ,且本件尚有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 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 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白豐瑋  附 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4,8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 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51×10=4,080元】);並指定倘 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 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112年2月起至今有無領取社會福利 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存摺內 頁明細等)。 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陳報本院,如 係人壽保險,應一併陳報如解約可以領取之金額。 四、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本 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陳報本院。 五、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自112年度 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將查詢結果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 戶明細表等文件陳報本院。 六、說明聲請人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基金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 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4年2月起至今,有無財產變 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 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七、聲請人陳報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低於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標準,聲請人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 月提出證據足以釋明無須負擔依上開標準所定必要生活費用 之一部。 八、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方式。

2025-03-27

KLDV-114-消債更-21-20250327-1

消債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2號 債 務 人 王俊岳 代 理 人 曾琴稜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 肆佰伍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5,450元【計算式:(9+1)×43×15-1,0 00=5,45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 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件: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⒉提出表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民國111年8月29日至11 3年8月28日間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並報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 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 ⒊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儲 蓄型、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⒎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⒏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王品喬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11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⒑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 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2025-03-26

SLDV-113-消債更-332-20250326-1

消債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陳俊宇(原名:陳威祥)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貳仟 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所需郵務送達費 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經核約尚需2,500 元,茲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2025-03-26

KSDV-113-消債更-398-20250326-1

消債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債 務 人 詹琬婷 代 理 人 謝美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 壹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4,160元【計算式:[(7+1)×43×15]-1 ,000元=4,16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輛(車牌號碼:0000-00)之估價報告。 4.債務人前曾參與債務協商,應說明當年約定每月應還款金額, 並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5.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 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 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 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6.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 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 、津貼、補助及金額。 7.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8.債務人自民國111年9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1.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 1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13.提出受扶養人劉伊晟之在學證明文件。 14.受扶養人劉育承、劉伊晟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是否領 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劉育承、劉伊晟之111、112年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5.提出受扶養人劉育承、劉伊晟之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家族系 統表及其等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 資單影本)、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 支出之扶養費。 16.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2025-03-26

SLDV-114-消債更-21-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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