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郭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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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
臺中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59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被 告 盧玉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664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元自民 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2024-10-25

TCEV-113-中小-3596-20241025-1

彰小
彰化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5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被 告 賴羿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996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6,389 元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2024-10-21

CHEV-113-彰小-568-20241021-1

中小
臺中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1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被 告 陳桂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53元,及其中新臺幣7,587部分,自民 國93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受讓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個人信用貸 款債權,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分攤表、約定條款、債 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催繳通知函等件為證。被告 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其他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本消 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2024-10-18

TCEV-113-中小-3138-20241018-1

員小
員林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8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被 告 林應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96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 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2024-10-14

OLEV-113-員小-284-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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