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鄭伊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賴影芳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信義區)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及基於保險
契約可得領取之保險給付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
,應由前開第三人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
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SCDV-114-司執-2738-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