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凱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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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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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49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鄭凱仁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7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462,075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7 60,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1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462,07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04

SLDV-113-司票-34492-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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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CHAODON NAKHARIN(中譯:那卡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 臺幣81,456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12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81,45 6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1月10日,詎於民國114年1月10日 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03

CHDV-114-司票-235-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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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ARANAYDO RONALYN CORPUZ(中譯:菲柔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 臺幣131,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22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31,0 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22日,詎於民國113年12月22 日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 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03

CHDV-114-司票-234-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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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RAETHONG PORNCHAI(中譯:烹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 臺幣75,19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27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0000000號), 內載金額新臺幣75,192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1月10日,詎 屆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 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27

CHDV-114-司票-183-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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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BUAPHAN KANOKWAN(中譯:阿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59,304元,其中之新臺幣31,76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3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0000000號),內 載金額新臺幣59,304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8月10日,詎屆 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 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3

CHDV-114-司票-173-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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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AUDOMDI POONSAP(中譯:朋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73,800元,其中之新臺幣38,92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0000000號),內 載金額新臺幣73,8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8月10日,詎屆 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 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2

CHDV-114-司票-174-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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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SUKSALA WATCHARIN(中譯:王成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 臺幣62,75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30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0000000號), 內載金額新臺幣62,752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10日, 詎屆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 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2

CHDV-114-司票-171-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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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INVIERNO DESEBEL CASTILLO(中譯:貝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31,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1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PH232號),內載 金額新臺幣131,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4月11日,詎屆 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 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2

CHDV-114-司票-175-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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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MOSQUEDA MAYESA MENDOZA(中譯:梅雅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23,044元,其中之新臺幣74,22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3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PH228號),內載 金額新臺幣123,044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4月13日,詎屆 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 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2

CHDV-114-司票-176-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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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UTHAIKAN SUTRAK(中譯:蘇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73,800元,其中之新臺幣45,9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0000000號),內 載金額新臺幣73,8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9月10日,詎屆 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 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2

CHDV-114-司票-172-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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