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尤立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玖仟零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尤立吉於民國112年1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03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18日止累計447,520元正未給付,其中410,886元為本
金;35,34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尤立吉於民國112年11月03
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05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03日起至
民國119年1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累計581,539元正未給付,
其中535,108元為本金;46,038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0886元 尤立吉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35108元 尤立吉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3923-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