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蕭毅豐
相 對 人 林秀珍
林瑞昌
林雯琪
林曉君
林韋旭
林靖雅
林保川
蕭憲一
蕭憲卿
蕭明泰
蕭青杉
蕭青宏
蕭雨岳
陳惠妹
陳佳穎
蕭寶貴
林蕭綠柳
蕭峻志
蕭宇宏
蕭仲銘
蕭錫麟
鄭景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
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
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原訴字
第5號民事判決(下簡稱系爭判決)確定。依系爭判決關於訴
訟費用之諭知,兩造乃按系爭判決附表八所示訴訟費用負擔
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民事卷宗查
核無誤。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
用計算書審查後,計得本件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80
,451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均由聲請人先
行繳納。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
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各負擔之金額即如「
附表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
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226元 由聲請人預納。 110年10月29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275元 由聲請人預納。 110年12月23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6,475元 由聲請人預納。 111年3月3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475元 由聲請人預納。 111年7月27日卓群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費 5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80,451元 聲請人共預納80,451元。
附表二: 編 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蕭毅豐 1914分之260 ----------- 2 林秀珍 4785分之1 17元 3 林瑞昌 4785分之1 17元 4 林雯琪 4785分之1 17元 5 林曉君 4785分之1 17元 6 林韋旭 4785分之1 17元 7 林靖雅 95700分之100 84元 8 林保川 95700分之100 84元 9 蕭憲一 957分之260 21,858元 10 蕭憲卿 957分之260 21,858元 11 蕭明泰 1914分之260 10,928元 12 蕭青杉 127600分之1461 921元 13 蕭青宏 127600分之1461 921元 14 蕭雨岳 31900分之488 1,231元 15 陳惠妹、 陳佳穎 公同共有 31900分之488 1,231元 16 蕭寶貴 31900分之488 1,231元 17 林蕭綠柳 127600分之1461 921元 18 蕭峻志 319分之19 4,792元 19 蕭宇宏 31900分之325 819元 20 蕭仲銘 31900分之325 819元 21 蕭錫麟 31900分之325 819元 22 蕭景戶 127600分之1461 9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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