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志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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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86號 聲 請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 對 人 陳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 ,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8

PCDV-113-司票-10386-20241028-1

司裁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30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詩詠 相 對 人 陳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93,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類第7期 登錄債券為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279, 08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新臺幣279,080元後,得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網路進 件通知書、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利率明細、放款戶資料、電 話催討紀錄、催告函回執、聯徵資料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 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 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 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2024-10-17

TPDV-113-司裁全-10306-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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