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30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詩詠
相 對 人 陳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93,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類第7期
登錄債券為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279,
08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新臺幣279,080元後,得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網路進
件通知書、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利率明細、放款戶資料、電
話催討紀錄、催告函回執、聯徵資料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
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
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
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TPDV-113-司裁全-10306-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