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4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慶龍即陳中桂之繼承人、陳美樺即陳
中桂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陳慶龍即陳中桂之繼承人、陳美樺即陳中桂之繼
承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3-司促-29427-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