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振華

共找到 23 筆結果(第 21-23 筆)

司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陳詠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世偉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陳世 偉(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000號之8)於民國1 13年8月29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 聲請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民法第1174條第1項、 第1138條、第117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請拋 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請人係繼承人而於聲請時業已取得 繼承權。倘聲請人並非繼承人而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 院聲請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陳世偉於113年8月29日死亡,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 附卷可稽。惟查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陳振華於本件 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外,然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有 母親莊秋妹尚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莊 秋妹戶籍資料附卷為憑,而聲請人陳詠翔為被繼承人之手足   ,係第三順位繼承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 先順序之繼承人莊秋妹依法當然繼承,則聲請人陳詠翔尚未 取得繼承之權,其逕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2024-10-15

PHDV-113-司繼-229-20241015-1

司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陳志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世偉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陳世 偉(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000號之8)於民國1 13年8月29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 聲請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民法第1174條第1項、 第1138條、第117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請拋 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請人係繼承人而於聲請時業已取得 繼承權。倘聲請人並非繼承人而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 院聲請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陳世偉於113年8月29日死亡,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 附卷可稽。惟查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陳振華於他案 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外,然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有 母親莊秋妹尚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莊 秋妹戶籍資料附卷為憑,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手足,係第 三順位繼承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先順序 之繼承人莊秋妹依法當然繼承,則聲請人尚未取得繼承之權   ,其逕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2024-10-15

PHDV-113-司繼-232-20241015-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669元,及其中 本金、利息按附件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14

ILDV-113-司促-4762-2024101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