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958號
債 權 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廖美祝 住○○市○○區○○路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劉芳岑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彥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8月14日廢止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姚武年(民國108年10月9日死亡)
人
債 務 人 林勤(民國104年11月5日死亡)
債 務 人 姚博毅(民國110年12月3日死亡)
債 務 人 姚麗美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姚麗美住所係在高雄
市三民區(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聲請前,債務人彥武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姚武年、林勤、姚博毅均已廢止或死亡
),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CTDV-113-司執-79958-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