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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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相對人一定之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永總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畢大彩等間請求為一定之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元 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刪除LINE群 組中之照片部分,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00元,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與財產權上之請求,分別徵 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3-12

TYDV-114-補-151-202503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告 蔡清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3-12

TYDV-114-補-154-202503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羅詣廷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桂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3-12

TYDV-114-補-183-202503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彭冠文 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 被 告 黃奕霖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 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 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751,644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5萬元) 1 利息 75萬元 114年1月18日 114年2月2日 (16/365) 5% 1,643.84元 小計 1,643.84元 合計 75萬1,644元

2025-03-12

TYDV-114-補-179-202503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正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欽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昌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06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6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3-12

TYDV-114-補-165-202503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告 謝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偉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賠償金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3-12

TYDV-114-補-181-202503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告 鍾武諮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3-12

TYDV-114-補-192-202503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告 連賜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敏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3-12

TYDV-114-補-163-202503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邱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筱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3-12

TYDV-114-補-157-202503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告 林黃月娥 林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3-12

TYDV-114-補-166-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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