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告 林茂榮
謝美瑤
陳志華即林玉英之繼承人
陳蕙婷即林玉英之繼承人
陳靜茹即林玉英之繼承人
陳寬輝即林玉英之繼承人
陳立忠即林玉英之繼承人
陳美琳即林玉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林茂榮如起訴狀所載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上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
告等塗銷該等抵押權設定登記。又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系爭土地價值經鑑價後
所核定之最低拍賣價額為3,525,32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3,525,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HLDV-113-補-218-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