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蘇劭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165元,及其中21,8
71元,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86,95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
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1429-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