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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0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楊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09-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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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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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0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權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05-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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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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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1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涵妘即張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11-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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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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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0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再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06-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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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莊壹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16-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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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江志偉即蔡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25-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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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9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志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玖拾參元,及其 中⑴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貳元⑵新臺幣參仟陸佰柒拾捌元⑶新 臺幣參仟伍佰貳拾柒元⑷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肆拾壹元⑸新臺幣 捌仟柒佰柒拾伍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494-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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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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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9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成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499-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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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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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廖立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491-2025032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哲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056元,及自民國11 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28

PTDV-114-司促-1649-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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