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世緯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達成和
解:資方(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聲請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份工資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九月份工資及資遣費新臺
幣壹拾貳萬伍仟零玖元,總計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參拾陸元
;資方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
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3年12月2
4日調解成立,兩造合意相對人應於114年1月10日前給付聲
請人113年8月份工資新臺幣(下同)3萬9,227元、9月份工
資及資遣費12萬5,009元,共16萬4,236元逕匯入聲請人之原
薪資轉帳帳戶。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此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等件
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
113年12月24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
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交易明
細等件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
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SLDV-114-勞執-12-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