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博聖(即黃博聖即黃彥傑即黃子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所有之開戶資料(縱無開
戶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
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3月起至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請附完整全數內頁,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
。
六、請提出聯合徵信中心核發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七、請說明自113年3月29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
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
,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八、聲請人陳報於112年1月至113年3月任職於豐樂股份有限公司
,收入共新臺幣104,282元等語,請提出該公司112年1月至1
13年3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
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九、聲請人自111年3月起至113年3月28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3月29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救
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
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
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十、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受扶養人李睿晞、李宸叡目前與何人同住、何人照顧。
㈡受扶養人李睿晞、李宸叡自111年3月起至113年3月28日(即
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3月29日起迄今(即聲請後)
有無領取政府發放之津貼或補助款?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
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㈢請提出聲請人本人112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一、請具體說明於112年間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貸款之金
額、用途,當時規劃之還款財源為何?如有借貸契約、帳
戶交易明細,請一併提出。
十二、聲請人請提出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
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TYDV-113-消債更-401-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