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耀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
,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在案,合併後以元大銀行
為存續銀行。是本案之債權業已移轉,合先敘明。(二)債務
人黃耀輝 於098年09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相關規定,應自該筆帳款入帳
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自104年9
月1日起調降為百分之15)。(三)今債務人黃耀輝截至遞狀日
止,共消費簽新臺幣35,25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
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等
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18498-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