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香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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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代 理 人 黃香迪 債 務 人 黃格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1

KSDV-113-司促-19524-20241021-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黃香迪 失 蹤 人 甲○○ 原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00號)於民國000年0月 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年籍詳如主文所示),父母均 死亡且未婚無子女,因迄未辦理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經高 雄市大寮戶政事務所列為人口清查對象,甲○○戶籍地址設於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號,經高雄○○○○○○○○派員於民國 110年3月6日、111年10月19日及112年7月11日,連續3年對 該轄里長進行訪查,該轄里長表示其自幼居住於該轄區,但 從未見過甲○○,亦不知其去向,另查無甲○○之入出境紀錄、 安置紀錄、殮葬紀錄、經通報死亡之紀錄、勞保投保資料、 在監在押資料,亦無查甲○○3年内健保就醫紀錄,或領取社 會福利補助、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農津貼或公教退 撫給與等,可見甲○○於110年3月6日起即處於失蹤狀態,失 蹤時已逾80歲,且失蹤迄今已逾3年,為此,聲請對失蹤人 甲○○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 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甲○○為00年0月0日出生,為80歲以上之人 ,其於110年3月6日已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有本院113 年度亡字第23號卷所附相關調得資料、覆函等件可憑,堪認 甲○○至遲於110年3月6日即已失蹤,失蹤迄今已逾3年為真實 。 四、又本院於113年4月9日以本院113年度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准 為宣告失蹤人甲○○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同日公告在案,現 申報期間6個月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有上開裁定、公告暨公告證書等附 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甲○○ 死亡,應予准許。 五、甲○○為00年0月0日出生,為80歲以上之人,至遲於110年3月 6日失蹤,計至113年3月6日,已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 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2024-10-16

KSYV-113-亡-23-2024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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