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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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7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黃秀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1451元及合 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2770元,共計新臺幣442 2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77-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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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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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8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邱竹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伍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42286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91264元,共計新臺幣133550元 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84-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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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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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余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48027元及合 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1510元,共計新臺幣595 3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91-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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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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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佳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萬貳仟伍佰柒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 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 用新臺幣32570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7470元 ,共計新臺幣7004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90-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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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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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俊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401元,及其中新臺幣15,8 59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5859元及合約未到期 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542元,共計新臺幣19401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 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7

NTDV-114-司促-1790-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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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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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王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042元,及其中新臺幣11,6 97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1697元及合約未到期 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1345元,共計新臺幣33042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 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7

NTDV-114-司促-1789-20250327-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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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政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161元,及其中新臺幣16,8 58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6858元及合約未到期 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7303元,共計新臺幣34161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 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7

NTDV-114-司促-1788-2025032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宜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對債務人李宜瑄請求之釋明文件。(依狀附民國11 2年6月份帳單所載姓名羅有成非債務人,又依112年9月份帳 單所示無從釋明為債務人李宜瑄。)」,此項裁定已於114年 3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5-03-27

TCDV-114-司促-6500-2025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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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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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重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656元,及其中新臺幣41,4 77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41477元及合約未到期 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5179元,共計新臺幣76656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 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7

NTDV-114-司促-1792-20250327-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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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邱品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995元,及其中新臺幣36,5 43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6543元及合約未到期 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3452元,共計新臺幣69995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 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7

NTDV-114-司促-1791-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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