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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交付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1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邱永盛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交 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複製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並 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永盛表示記憶中於調詢及偵查中所述 ,與筆錄記載似有出入,為確認被告自白之內容是否如實, 爰聲請調閱被告如附表所示調詢及偵訊時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 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所稱重製,指影印、轉拷或電子掃描;律師閱卷,除 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 ,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 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條第2項後段、第14條亦分 別定有明文。是辯護人於審判中之閱卷權包含重製證據光碟 之權利在內,以為有效辯護之憑藉,或藉以預為勘驗期日之 準備,或藉以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協助被告行使防禦,並 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而其重製證物之手段,則可以影 印、轉拷或電子掃描之方式為之,惟就因重製所取得之證物 內容,應限於正當目的使用,意即以合理行使閱卷權以達防 禦權之有效行使為其界限,若逸脫此界線,即屬法所不許之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而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 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8號審理中,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交 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檔案,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 護方向,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於繳納相關費用 後,應予准許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又准許轉拷交付 如附表所示之光碟,應限於本件訴訟審理行使防禦權使用, 且為免相關人隱私資料遭揭露,爰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或將依法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散布、公開播送,復依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之規定,亦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音檔案 1 民國112年5月17日廉政官詢問錄音檔案 2 112年5月17日偵訊錄音檔案

2024-10-18

TTDM-113-聲-401-20241018-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交付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4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黃國將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3年 度簡上字第29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並 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轉拷本案行車紀錄器檔案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 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 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9號被告甲○○違 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卷附如 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乃攸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及辯護人之 辯護策略,目的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並依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 得為散布、公開播送或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音及錄影檔案 1 行車紀錄器檔案(即「BR000-A112045 提供行車紀錄器」檔案資料夾內編號1至11之檔案)

2024-10-17

TTDM-113-聲-394-2024101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交付光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2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民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112年度易字 第273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敘明所欲聲請之法庭錄音 光碟期日,並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 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本院交付敬股開庭光碟,惟未敘明理由。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對 於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 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 文規定。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737號),向本院聲請交付本案之開 庭光碟,惟未敘明係聲請何一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且其聲 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本案聲請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 益,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其聲請程式 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等具體理由之書狀,並檢附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 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2024-10-16

TCDM-113-聲-2021-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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