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紜希即林修懿
洪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修懿前就讀致理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洪梅芳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嗣並簽訂
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2份,金額總計74,820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修
懿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 34,59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
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另債務人洪梅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4,593元 林紜希即林修懿、洪梅芳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34,593元 林紜希即林修懿、洪梅芳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593元 林紜希即林修懿、洪梅芳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PCDV-114-司促-7730-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