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31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世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國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固持本院債權憑證一份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戴國
益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債權
,惟本件債權人既已指明第三人所在地且該第三人係位於臺
北市內湖區,尚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應移由該第三人所
在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爰依前揭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TNDV-113-司執-163167-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