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游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92,42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靜雯於民國112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21日止累計649,470元正未給付,其中599,904元為本
金;49,173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游靜雯於民國112年02月09日
向債權人借款260,654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至民
國119年0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
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242,950元正未給付,其
中223,370元為本金;18,289元為利息;1,291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99904元 游靜雯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2 223370元 游靜雯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1342-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