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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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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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詹國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國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3日止累計19,867元正未給 付,其中18,911元為消費款;95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48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911元 詹國成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484-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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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雅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 止累計84,551元正未給付,其中78,670元為消費款;4,631 元為循環利息;1,2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5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670元 張雅婷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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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113-司促-31505-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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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2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顏佩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玖仟壹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 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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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3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楊正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3505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276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35057、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435-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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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3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朱怡玲 債 務 人 周家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 ⑴新臺幣參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三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陸 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330-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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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長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長榮於民國112年1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934,5 86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03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03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累計897,7 57元正未給付,其中871,505元為本金;25,652元為利 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4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1505元 葉長榮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467-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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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巫佳翊即巫嘉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巫佳翊即巫嘉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3日止累計45,857元正 未給付,其中42,231元為消費款;2,426元為利息;1,2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14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231元 巫佳翊即巫嘉翊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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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113-司促-31487-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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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38號 債 權 人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龔嘉德 代 理 人 陳靜玫 債 務 人 陸張麗卿 陸孟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338-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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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于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于軒於民國112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21日止累計54,242元正未給付,其中48,908元為本金 ;4,04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于軒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21日止累計38,491元正未給付,其中35,256元為本金 ;3,14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50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908元 黃于軒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5256元 黃于軒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500-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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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8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廖紹睿即廖浩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參萬壹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387-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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